原产地证重要变化!12月起不再对出口这些国家的


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84号公告,自2021年12月1日起,海关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、英国、加拿大、土耳其、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的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附件:
 
1、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样本
 
 
2、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
 
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
 
第1栏:出口商
 
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 出口商名称、地址及国家。
 
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,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“VIA”或“O/B”,然后再填写中间商名称、地址和国家(地区)。
 
第2栏:收货人
 
此栏应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、地址和国家(地区),一般应填写外贸合同上的买方、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。
 
特殊情况下,此栏也可填写“TO ORDER”或“TO WHOM IT MAY CONCERN”,但不得留空。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,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“VIA”、或“O/B”,然后再填写中间商名称、地址和国家(地区)。
 
第3栏:运输方式和路线
 
此栏应填写货物从中国境内最后离境口岸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、运输方式(如海运、陆运、空运等)。货物最终目的地应为第4栏目的地国家(地区)港口或城市。
 
如经转运,应注明转运地。例如:FROM NANSHA TO ROTTERDAM BY SEA VIA HONGKONG。
 
第4栏:目的地国家(地区)
 
此栏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的国家(地区),不得填写中间商的国家(地区)。填写的目的地国家(地区)应与收货人所在国家(地区)一致。
 
第5栏:供签证机构使用
 
此栏留空。
 
第6栏:唛头及包装号
 
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、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。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。
 
如货物无唛头及包装号,应填写“N/M”或“NO MARK”或“NO MARKS AND NUMBERS”。如有特殊唛头的,可在此栏填写“SEE ATTACHMENT”,并在证书背页贴唛(盖骑缝章)或A4白纸打印唛头(盖骑缝章)。CARTON LABEL、AS ADDRESS、AS PER INVOICE、AS PACKING LIST、AS B/L、AS BILL OF LADING、COLOR LABEL等不能用作唛头。
 
第7栏:包装数量及种类;货物描述
 
货物描述必须详细。如果信用证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,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。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,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(如“CASE”、“CARTON”)。
 
货物无包装的,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,如“NUDE CARGO”、“IN BULK”、“HANGING GARMENTS”等。
 
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的合同、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。
 
第8栏:HS编码
 
此栏填写第7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4位HS编码。
 
第9栏:数量
 
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,如“PCS”、“PAIRS”、“SETS”等。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,需加注“G.W.” (GROSS WEIGHT)或“N.W.”(NET WEIGHT)。
 
第10栏:发票号码及日期
 
此栏填写发票号码、日期。所填写的发票号码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。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运日期和第11、12栏证书申请和签发日期。
 
第11栏:出口商声明
 
此栏填写申报地点、日期,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,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,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。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。
 
第12栏:签证机构证明
 
此栏填写签证机构地点、日期。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,并在对外签发的证书正本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。
 
其他要求:
 
1.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,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0;货物含非原产成分时,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。
 
2.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-17位、生产企业名称、联系人及电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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